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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宁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转专业暂行规定

2022年05月11日 17:09  点击:[]

济宁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转专业暂行规定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 第一条 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,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,充分发挥学生兴趣与专长,促进学生个性发展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章  基本原则

 第二条  宏观控制、公开考核、双向选择、公平公正,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合理调配及教学的组织实施,有利于促进学生个性发展,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。

第三章  适用范围

 第三条 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限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一年级本、专科在校生。

第四条  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身体障碍(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),不宜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。

第五条  因学校专业调整停办其所报(学)专业,不转专业无法入(返)校学习的。

第六条  参军学生按照《济宁学院普通全日制参军学生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第四章  资格条件

第七条  第一学期所有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(对应平均成绩为学分绩点加权平均成绩)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前50%

第八条  对转入专业确有专业专长,转专业后更能发挥能力专长,有相关作品、获奖证书等证明,经拟转入学院考核、学校认定通过者。

第九条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。

1.跨不同录取批次、不同培养层次的;

2.跨普通类、艺术类、体育类和其他特殊招生类别的;

3.跨特殊培养类型的,包括:校企合作办学、五年一贯制;

4.高考考试科目不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;

5.应予以退学或休学、保留学籍期间的;

6.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受到其它纪律处分的;

7.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。

第五章  转出及接收计划

第十条  原则上转出专业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20%

第十一条  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人数,根据转入专业教学条件而定,专业转入总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同年级现有专业总人数的15%

第六章  报名及录取

第十二条  符合条件、拟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所在学院报名,各学院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,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送至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。

第十三条  转入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、复测、录取,并将录取结果报送教务处复核,经分管校长审批,录取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。

第七章  学籍管理和教学安排

第十四条 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,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,接收学院负责转专业学生的学籍、档案等管理工作。

第十五条 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,由转入学院对学生已修课程进行审核,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成绩可予以认定,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课程成绩学生可申请作废;未修读的课程,学生应按要求补修。

第八章  其他事项

第十六条  转专业后学生原专业所用教材不再退换,新教材随转入专业配发。

第十七条  转专业后,因学费或专业注册费不同的,需办理补(退)手续。

第十八条 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《济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
第十九条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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